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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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措施,應作成紀錄留存備查,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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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措施,應作成紀錄留存備查,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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