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 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 二、勞工參與,如附表三。 三、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四。 四、教育訓練,如附表五。 五、承攬管理,如附表六。 六、啟動前安全檢查,如附表七。 七、機械完整性,如附表八。 八、動火許可,如附表九。 九、變更管理,如附表十。 十、事故調查,如附表十一。 十一、緊急應變,如附表十二。 十二、符合性稽核,如附表十三。 十三、商業機密,如附表十四。
- 前二項有關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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