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安全評估方法,以評估及確認製程危害: 一、如果-結果分析。 二、檢核表。 三、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 四、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 五、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 六、故障樹分析。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