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在製程安全評估五年期間屆滿日或製程修改日前三十天前填寫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而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可留存事業單位備查。第2項規定則要求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網站。 參考資料:2018年勞動部公告之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舉例:某公司製程安全評估五年期間屆滿前三十天填寫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並在指定的資訊網站上登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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