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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十五 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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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於
第六條
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日前,填具製程安全評估報備書,如附表十五,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評估過程相關資料得留存事業單位備查。
前項報告,應登錄於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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