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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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 2.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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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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