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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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指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提供工作分析及功能性體能測驗,並進行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治療、復健及訓練。
- 2.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 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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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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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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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