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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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職業輔導評量,指為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所實施之評量,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
- 2.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以七人計。
- 3.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及辦理時程等,準用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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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四款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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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