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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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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職業輔導評量,指為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所實施之評量,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
  2. 2.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以七人計。
  3. 3.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及辦理時程等,準用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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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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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職業輔導評量,指為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