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5 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職業病鑑定時,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這些專家可以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相關醫學團體推薦。毫無疑問,這要求保證了職業病鑑定專家的資歷和專業性,同時也體現了公平性和公正性。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職業病鑑定專家的資格和專業能力,以保障受到職業傷害影響的勞工的權益。 參考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並得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相關醫學團體推薦之,就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的「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提供作為職業病鑑定專家的資格要求和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