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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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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得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相關醫學團體推薦之。
  2. 2.前項之專家,應有職業醫學、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法等專業,並具五年以上之教學或實務經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5 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職業病鑑定時,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這些專家可以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相關醫學團體推薦。毫無疑問,這要求保證了職業病鑑定專家的資歷和專業性,同時也體現了公平性和公正性。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職業病鑑定專家的資格和專業能力,以保障受到職業傷害影響的勞工的權益。 參考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並得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相關醫學團體推薦之,就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的「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提供作為職業病鑑定專家的資格要求和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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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得由勞工團體、雇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