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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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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可職能健專機構,應於完成附表所列服務項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服務內容。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審前項申報之服務內容,依附表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補助之。
  3. 3.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除依前項附表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加給其專業醫事人員交通津貼等必要費用之補助。
  4. 4.經首次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附表規定,先予補助開辦費及訓練評估工具購置費。
  5. 5.前項之機構於首次認可期間內,其開辦費應依其服務內容,扣抵服務補助費用。
  6. 6.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未符合前條或前三項規定,應返還溢領或誤領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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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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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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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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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9 條規定:「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於完成附表所列服務項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服務內容。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