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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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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業務主管之任務如左: 一、綜理檢驗業務,並對檢驗機構代表人負責。 二、規劃檢驗業務。 三、指揮、監督檢驗人員實施檢驗。 四、審查檢驗結果及報告。 五、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規定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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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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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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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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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檢驗業務主管之任務如左: 一、綜理檢驗業務,並對檢驗機構代表人負責。 二、規劃檢驗業務。 三、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