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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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管理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應就各檢驗機構所報檢驗結果加以審查,認有必要時得實施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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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商港管理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應就各檢驗機構所報檢驗結果加以審查,認有必要時得實施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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