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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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應具備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檢驗船舶之船名、船籍、載重噸位及清艙前裝載貨品之種類。 三、檢驗日期、檢驗範圍及檢驗結果。 四、其他檢驗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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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驗機構應具備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檢驗船舶之船名、船籍、載重噸位及清艙前裝載貨品之種類。 三、檢驗日期、檢驗範圍及檢驗結果。 四、其他檢驗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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