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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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