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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升降機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 SS 330 及 SS 400 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規定之 STK 400、STK 490 或 STK 540 鋼材。 六、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規定之鋼材。 八、CNS 13812 規定之鋼材。
  2.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梯子、護圍、護罩、其他供人員或貨物升降之支撐部分及機械部分等。
  3. 升降機之支持樑、導軌、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4. 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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