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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機房式升降機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維護保養照明裝置。 二、受電盤主開關。 三、控制盤置於升降路外時,控制盤與搬器間聯絡之對講機。 四、於保養或維修時,應具有適當照明、圍欄及防止搬器預期移動之安全裝置。 五、於動力遮斷情況下,無需進入升降路即可援救受困人員之配置。
  2. 無機房式升降機搬器或配重於壓縮緩衝器時,不得碰觸捲揚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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