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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ta σta σbat =── 1.15 σa τ=── √3 σda=1.42σa 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點或降伏強度除以一‧五。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一‧八。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2. 支持樑、拉條(牽索除外)及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使用第四條第一項鋼材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之值,應在其抗拉強度除以三.○所得之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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