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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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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項目實施平時督導: 一、代檢業務執行情形。 二、代行檢查費用收支情形。 三、代檢機構財產管理情形。 四、其他必要之項目。
  2. 2.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2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平時督導代檢業務執行情形、代行檢查費用收支情形、代檢機構財產管理情形以及其他必要之項目。在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這項法規符合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的管理需求,並保障了代檢業務的執行情形、費用收支情形以及代檢機構的財產管理情形。參考資料包括《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管理規則》,其中關於代行檢查機構的管理規定有關第29條的相關內容,以及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有關代行檢查費用收支情形的文件記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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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項目實施平時督導: 一、代檢業務執行情形。 二、代行檢查費用收支情形。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