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2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平時督導代檢業務執行情形、代行檢查費用收支情形、代檢機構財產管理情形以及其他必要之項目。在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這項法規符合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的管理需求,並保障了代檢業務的執行情形、費用收支情形以及代檢機構的財產管理情形。參考資料包括《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管理規則》,其中關於代行檢查機構的管理規定有關第29條的相關內容,以及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有關代行檢查費用收支情形的文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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