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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下列情形,得對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監督: 一、不定期對代檢業務實施品質管理抽查。 二、對代檢機構報告之檢查結果資料審有必要者。 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 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
  2. 勞動檢查機構應將前項品質督導實施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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