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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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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 一、代行檢查之設備。 二、代檢業務之管理。 三、代檢機構人員之管理。 四、代行檢查之經費收支。 五、代檢業務之財產管理。 六、其他必要項目。
  2. 2.各代檢機構於受考評時,應提出說明資料、有關簿冊及儀器設備,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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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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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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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 一、代行檢查之設備。 二、代檢業務之管理。 三、代檢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