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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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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檢機構廢止指定,不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之代檢業務。
  2. 2.代檢機構經廢止指定後,應將實施代檢業務之專職人員、資料與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費用購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等,於三十日內移交指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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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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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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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代檢機構非經廢止指定,不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之代檢業務。代檢機構經廢止指定後,應將實施代檢業務之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