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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檢機構廢止指定,不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之代檢業務。
  2. 代檢機構經廢止指定後,應將實施代檢業務之專職人員、資料與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費用購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等,於三十日內移交指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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