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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檢業務應獨立運作。
  2. 代檢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或變更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准後為之。
  3. 前項人員,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適任者,應通知代檢機構限期改善。
  4. 代檢機構代表人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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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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