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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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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3-1條規定,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這表示工廠在申請審查或檢查時,必須提交製造許可文件的副本作為證明。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法條,假設某爆竹煙火工廠在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主管機關核發的製造許可文件影本,以驗證其合法性。如果工廠無法提供有效的製造許可文件,則可能會面臨審查或檢查的困難,甚至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操作。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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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3-1 條規定:「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