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3-1條規定,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這表示工廠在申請審查或檢查時,必須提交製造許可文件的副本作為證明。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法條,假設某爆竹煙火工廠在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主管機關核發的製造許可文件影本,以驗證其合法性。如果工廠無法提供有效的製造許可文件,則可能會面臨審查或檢查的困難,甚至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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