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駕駛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安全駕駛所必須之視界。 二、能防止因行駛中之振動、衝擊、搖盪以致操作人員墜落之構造。 三、前方窗戶應使用安全玻璃遮護,並應具有確保清晰之自動擦拭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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