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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5 條

  1. 鋼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且為下表所列之值以上: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鋼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鋼 索 種 類│ 安 全 係 數 │├────────────────┼───────────┤│捲揚用鋼索或伸臂起伏用鋼索 │ 4.5 │├────────────────┼───────────┤│伸臂伸縮用鋼索 │ 3.55 │├────────────────┼───────────┤│支持伸臂用鋼索 │ 3.75 │└────────────────┴───────────┘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伸臂起伏用鋼索,當伸臂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對於伸臂伸縮用鋼索,當伸臂長度縮至最短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伸縮裝置之捲胴上。
  2. 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但起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重免計入。
  3. 前項槽輪之效率,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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