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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6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20 時,σk=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λ、σk、σca 及 ω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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