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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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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2. 2.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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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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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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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