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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2.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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