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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職類、級別。
  3. 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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