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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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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自評表自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及自評表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 一、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及公立學校不在此限。 二、測試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但機關、學校或得由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進行確認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應檢附與申請評鑑職類級別相關科系之課程表。 四、團體應檢附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會務運作相關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二款測試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3. 3.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
  4. 4.申請評鑑職類級別術科測試場地,具有獨特性、單一場地、就業市場需求、從業管理法規效用或其他情形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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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自評表自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