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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二、實地評鑑:初審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題庫命製人員或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二人至三人實地評鑑,評鑑結果應填列評鑑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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