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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
  2. 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自評表重新自評,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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