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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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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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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
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自評表重新自評,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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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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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術科測試辦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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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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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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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題庫設置與管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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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技術士證發證與管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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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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