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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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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2. 2.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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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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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8 條規定:「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