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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2. 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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