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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不得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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