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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
  2.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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