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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一、洩漏或盜用屬於保密性試題、評審標準、評審表、參考答案、測試成績或因職務、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 二、資格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 三、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四、以詐術、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手法,參加監評人員培訓或研討。 五、其他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致影響應檢人權益或測試事宜。
  2. 前項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格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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