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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題庫命製人員,已遴聘者應予解聘: 一、投資或經營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 二、於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工作。 三、違反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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