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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 一、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適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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