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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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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2. 2.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一、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二、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三、冒名頂替。 四、偽造變造應考證件。 五、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法,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結果。 七、其他舞弊情事。
  3. 3.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4. 4.中央主管機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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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詐術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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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