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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2. 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一、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二、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三、冒名頂替。 四、偽造變造應考證件。 五、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法,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結果。 七、其他舞弊情事。
  3.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4. 中央主管機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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