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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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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不正方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付款項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並追繳溢領之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18條,根據教育部台人字第○○四○九八號函示,在接受補助者需遵守相關規定,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等不正方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付款項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並追繳溢領之款項。例如,若有人在申請補助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詐騙等不正當手段,依法應受到懲罰並追繳溢領款項。

  • 詐欺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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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等不正方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付款項者,除依法追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