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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准考證號碼就坐。測試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但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測試者,不受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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