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央
主管機關
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第四十九條
疑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於七日內表示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研商處理意見,據以評閱答案卷並復知應檢人。 二、未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逕行處理。
前項第一款之題庫命製人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題庫命製人員代為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職類開發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規範製訂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試題命製與閱卷 §1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1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2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33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 §49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57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6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