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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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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成績複查。
  2. 2.前項申請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 3.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或監場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4. 4.第一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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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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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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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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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4 條規定:「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中央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