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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成績複查。
  2. 前項申請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或監場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4. 第一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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