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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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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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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監評或監場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試時間: 一、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
錯誤
,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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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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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類開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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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規範製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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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試題命製與閱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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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測試作業程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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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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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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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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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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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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