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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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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測試試題抽製與洽領程序如下: 一、學科測試十五日前,敘明請領試題、職類、級別及領取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洽領試題。 二、中央主管機關抽製之試題經整理對無誤後,裝袋密封,袋面註明檢定類別、職類、級別等有關事項,並依來文領取方式發給。 三、洽領試題人員應與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當面點數核對無誤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辦科長或承辦人員在封口蓋密封章再交付簽收領取。如係以掛號寄發者,收文單位應先行會同政風人員拆封核對無誤後,再行封存。 四、試題內容應由命題委員本人負責核對。 五、試題標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加註年度、職類名稱、級別、題頁數、准考證編號等欄位,供報檢人員填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12條的規定,學科測試試題的抽製與洽領程序必須嚴格依照以下步驟進行。首先,洽領試題的程序必須在學科測試前十五天開始,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洽領試題、職類、級別及領取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抽製的試題必須經過整理核對無誤後,裝袋密封,並依照來文領取方式發給洽領試題人員。洽領試題人員必須與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當面點數核對無誤,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辦科長或承辦人員在封口蓋密封章再交付簽收領取。試題內容應由命題委員本人負責核對,且試題標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加註年度、職類名稱、級別、題頁數、准考證編號等欄位,供報檢人員填寫。 這些規定是確保學科測試試題的洽領程序嚴謹、透明和公正,並且保障試題的安全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 「技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22條:凡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知悉或持有學、術科測試試題應保守秘密 的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01&k1=%E6%8A%80%E8%A1%93%E5%A3%AB%E6%8A%80%E8%83%BD%E6%AA%A2%E5%AE%9A&q=%E6%8A%80%E8%A1%93%E5%A3%AB%E6%8A%80%E8%83%BD%E6%AA%A2%E5%AE%9A%20%E4%BD%9C%E6%A5%AD%E5%8F%8A%E8%A9%A6%E5%A0%B4%E8%A6%8F%E5%89%87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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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 12 條規定:「學科測試試題抽製與洽領程序如下: 一、學科測試十五日前,敘明請領試題、職類、級別及領取方式向中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