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工作,分工與編組原則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單位報名、入闈印題、製卷、考試試務、閱卷等作業情形。 二、主管機關除應確實執行入闈印題、成績抽閱、列印合格名冊外,並應督導所屬辦理報名、製卷、考試試務、成績評閱及成績登錄寄發等作業。 三、受理報名單位應於各梯次報名期間,從事宣導、報名審查、報檢人員資料輸入電腦與核對之人員編組工作。 四、學科考區考場試務單位,執行考場洽借、試場編組、佈置、聯繫、製卷、監場與考場試務工作人員洽聘及其工作分配等作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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