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報名單位於辦理報名期間如遇報名表、規範、試題參考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不敷使用時,應即供應,或由主管機關統籌供應。 受理報名單位,於報名結束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七日內將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報檢人數統計表 (附表一) 及報名人數、報名表及規範領用出售統計表 (附表二) 造送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報名結束後十日內,將受理報名單位之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報檢人數統計表 (附表一) ,彙整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十五日內將報名資料輸入電腦建檔、列印報檢人員名冊 (附表三) ,其中申請免學、術科或全免者之報檢人員名冊,宜分別編號列冊。 三、獲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後,應即將報名表副表、術科用通信名條及報檢人員名冊,一併送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備用。 四、編製考場之試場編號表 (附表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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