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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對。 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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