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人員處理。
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第10條,應檢人應按照自己的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在指定位置放置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和國民身分證以供核對。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應檢人能夠在正確的位置上進行檢定。 參考資料來自上述法規說明篇,其中提到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的設備機具、材料,如果有不符的情況,應立即告知監評人員處理。這就是該法條的具體應用範例,即應檢人根據規定去確認檢定設備,並在發現不符合的情況下及時通知監評人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