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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四章 試題疑義之處理

§ 20–289

20
應檢人對筆試試題及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案) 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提出。 前項期限應於各該考試簡章載明;應檢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1
應檢人提出疑義,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單位為之,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其書面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入場證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考試名稱、等級、類科、應試科目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或檢附佐證資料。
22
應檢人所提疑義,除有關試題實質內容之疑義,由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單位逕行復知應檢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於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二、將處理意見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檢人。 前項第一款之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命題委員代為處理。
23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該題一律給分。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有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者,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24
申論式及其他測驗式試題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分數調配至該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
25
應檢人於考試時所提之試題疑義,試務辦理單位應予以記錄,並依前三條規定程序處理。
26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內容,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且不得對申論式或其他測驗式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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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