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冒名頂替者。 二、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四、互換工件或試卷 (卡) 者。 五、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者。 六、不繳交工件、試卷 (卡) 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七、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八、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