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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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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冒名頂替者。 二、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四、互換工件或試卷 (卡) 者。 五、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者。 六、不繳交工件、試卷 (卡) 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七、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八、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第 13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這項法規,應檢人在應試過程中必須遵守一系列規定,否則將面臨扣考處分,並且其已檢定之成績將以不及格論。具體而言,該法條列舉了八種情況,包括冒名頂替、傳遞資料或信號、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者、互換工件或試卷 (卡)、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不繳交工件、試卷 (卡) 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故意損壞機具、設備、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等行為皆屬於禁止的行為。違反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並應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告發。任何企圖毀壞證據的行為,即使證據已經被湮滅,只要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仍然會依照法規辦理。 參考資料: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根據這項法規,應檢人在應試過程中必須遵守一系列規定,否則將面臨扣考處分,並且其已檢定之成績將以不及格論。具體而言,該法條列舉了八種情況,包括冒名頂替、傳遞資料或信號、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者、互換工件或試卷 (卡)、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不繳交工件、試卷 (卡) 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故意損壞機具、設備、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等行為皆屬於禁止的行為。

  • 攜帶名詞
  • 故意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告發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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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第 13 條規定:「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冒名頂替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