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 一、試題或試卷 (卡) 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者。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檢人於規定時間後抵達試場致遲誤者。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考區主任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者。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停電或其他事故,經評審長決定暫時中止測驗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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