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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決定。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發布測試延期公告並通知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考區主任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即通知監場(監評) 人員收回全部試卷 (卡) 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採筆試測試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採實作測試時,由評審長報請考區主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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